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重訴,579,2018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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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79號
上 訴 人 曾源登
黃秀琴
曾國維
曾鈺雅
曾正嘉
張素月
曾昱曦
曾火城
曾國津
洪素美
曾乙峰
被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法定代理人 賴金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就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伍拾柒萬壹仟玖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肆仟零陸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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