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重訴,600,2018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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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00號
上 訴 人 台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琴
參 加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賢華
上列上訴人與穩穩全球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參加人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67 萬1,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1,3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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