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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06號
上 訴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江佩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麗珠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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