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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07號
上 訴 人 黃金鐘
被 上訴 人 張德生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伍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參萬陸仟伍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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