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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1號
上 訴 人 董台生
上 訴 人 羅金萬
上 訴 人 張盆
上 訴 人 羅葉英妹
上 訴 人 羅福全
上五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曹郁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9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
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
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
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之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4 、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係被上訴人提起訴訟,請求核定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權存續期間及年地租,經原判決定分別自民國105 年11月30日起算至如附表「地上權存續期間欄」所示之期間,且上訴人應按「每年地租欄」所示之計算式,以當年度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8 計算應給付被上訴人之地上權地租。
是上訴人之上訴範圍,應為原判決所核定之地上權存續期間及年地租,核屬因地上權涉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本院依新北不動產愛連網所示系爭土地於107 年度之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0,600元,則系爭土地於107年度之申報地價核為每平方公尺24,480元(計算式:30,600元×0.8 =24,480元),循每年地租欄所示之計算式計算,本件各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核定如附表欄位⑤所示金額,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欄位⑥所示金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各依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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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①權利人 │②建物門牌號碼 │③地上權存續期│④每年地租 │⑤訴訟標的價額│⑥應徵第│
│號│ │ │ 間 │【計算式:系爭土地當年度每│(依民事訴訟法│二審裁判│
│ │ │ │ │平方公尺申報地價×系爭土地│第77條之4 規定│費(新臺│
│ │ │ │ │面積205 平方公尺×上訴人地│計算) │幣) │
│ │ │ │ │上權權利比例×年息百分之八│ │ │
│ │ │ │ │×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所有權│ │ │
│ │ │ │ │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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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董台生 │新北市永和區光復│30年7 個月又16│24,480元/ 平方公尺×205 平│1,505,520 元(│23,923元│
│ │ │街2 巷16弄59號1 │日(即自105 年│方公尺×1/4 ×8 %×1/1 =│計算式:100,36│ │
│ │ │樓 │11月30日起至 │100,368 元 │8 元×15=1,50│ │
│ │ │ │136 年7 月15日│ │5,520 元) │ │
│ │ │ │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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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張盆 │新北市永和區光復│30年7 個月又16│24,480元/ 平方公尺×205 平│1,505,520 元(│23,923元│
│ │ │街2 巷16弄59號2 │日(即自105 年│方公尺×1/4 ×8 %×1/1 =│計算式:100,36│ │
│ │ │樓 │11月30日起至 │100,368 元 │8 元×15=1,50│ │
│ │ │ │136 年7 月15日│ │5,520 元) │ │
│ │ │ │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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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羅葉英妹 │新北市永和區光復│30年7 個月又16│24,480元/ 平方公尺×205 平│1,505,520 元(│23,923元│
│ │ │街2 巷16弄59號3 │日(即自105 年│方公尺×1/4 ×8 %×1/1 =│計算式:100,36│ │
│ │ │樓 │11月30日起至 │100,368 元 │8 元×15=1,50│ │
│ │ │ │136 年7 月15日│ │5,520 元) │ │
│ │ │ │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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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羅金萬 │新北市永和區光復│30年7 個月又16│24,480元/ 平方公尺×205 平│752,760 元(計│12,390元│
│ │ │街2 巷16弄59號4 │日(即自105 年│方公尺×1/8 ×8 %×1/1 =│算式:50,184元│ │
│ │ │樓 │11月30日起至 │50,184元 │×15=752,760 │ │
│ │ │ │136 年7 月15日│ │元) │ │
│ │ │ │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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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羅福全 │新北市永和區光復│30年7 個月又16│24,480元/ 平方公尺×205 平│752,760 元(計│12,390元│
│ │ │街2 巷16弄59號4 │日(即自105 年│方公尺×1/8 ×8 %×1/1 =│算式:50,184元│ │
│ │ │樓 │11月30日起至 │50,184元 │×15=752,760 │ │
│ │ │ │136 年7 月15日│ │元) │ │
│ │ │ │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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