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重訴,665,20180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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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65號
上 訴 人 黃明裕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被上訴人 黃百崧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 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6 年12月2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7 年1月5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

茲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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