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詹陳愛珠
詹宏文
詹宏輝
詹家竹
被 上訴人 詹仁壽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律師
林冠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2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均未記載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又如上訴人均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1 萬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7,7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聲明、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