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82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楊六賽
法定代理人 楊証傑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蔡宜衡律師
被 告 彭采婕
謝雨芹
黃少華
沈時娟
李承璋
張建發
彭儷雯
李吳佩玲
徐源章
邱子豪
邱衍霖
葉平峰
李台中
前1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
被 告 馬向宏(原名:馬壯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地上權存續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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