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重訴,703,2018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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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03號
原 告 悠準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揚修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
被 告 周明青
陳威橡
林櫻頻
宇晟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意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一○五年度偵字第八七二七號刑事案件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亦為同法第183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惟原告對被告有無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係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8727號刑事偵查案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綜上,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蔡惠琪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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