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重訴,711,201803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11號
上 訴 人 李勝雄
被 上訴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宗賢
被 上訴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711 號請求返還股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0 元(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