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21號
上 訴 人 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華
被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何怡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721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9,308 萬4,5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 萬6,788 元(壹佰貳拾肆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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