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重訴,744,2018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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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44號
反訴 原告 彩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俊雄
訴訟代理人 吳騏律師
柯政延律師
反訴 被告 悠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揚修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0萬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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