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重訴,764,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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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64號
原 告 陳瓊姿
被 告 林火盛
陳炳燦
陳錦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專利藥之收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9萬2千元。

嗣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56號裁定駁回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並於106年9月7日確定在案(見本院卷第41、42頁)。

故原告依法應於上述期限內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89萬2千元,惟原告已逾相當期限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至49頁)。

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本裁定得抗告。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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