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重訴,776,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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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76號
原 告 李志建
訴訟代理人 陳獻忠
被 告 超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全
林長壽
劉榮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8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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