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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豐華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玉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新北市泰山區港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簡茂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簡張麗珠
簡凱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782 號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 億4,530 萬6,9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86 萬1,3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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