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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00號
上 訴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上訴 人 陳邦彥
王勝則
何桂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3 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80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雖對原判決聲明不服,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3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1 月9 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參,是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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