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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71號
原 告 曾顯堯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被 告 曾郁方
訴訟代理人 柯萱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7 月17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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