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重訴,871,201806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71號
原 告 曾顯堯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被 告 曾郁方
訴訟代理人 柯萱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7 月17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芝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