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重訴,872,2018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72號
原 告 陳富俊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被 告 陳重漢(原姓名:陳志煜)
訴訟代理人 周碧雲律師
被 告 林昭賢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翰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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