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楊六賽
法定代理人 楊政信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恕櫟
高聰南
羅永富
黃張妹官
孫月英
曲如琴
吳志鏗
王翠慧
黃鎮
許書碩
上列當事人因106年度重訴字第881號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
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
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原審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捌萬伍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壹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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