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重訴,888,2018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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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88號
上 訴 人 昇園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春圓
上 訴 人 游讚忠
林浩然
被 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888 號清償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714 萬5,5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7,677 元(壹拾萬柒仟陸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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