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重訴,894,201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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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94號
原 告 林瑩儒
追加原告 白清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律師
被 告 蔡旻誠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劉彥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林瑩儒起訴求償吊車費用損失新台幣(下同)4500元之訴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另追加原告白清文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標的金額為74萬42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追加原告於107年3月26日前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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