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重訴,899,2019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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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99號
上 訴 人 黎明雅
林政修
送達代收人 林書緯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99號履行協議事件,經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22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11萬2281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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