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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09號
原 告 呂慶將
訴訟代理人 許文哲律師
被 告 歐金獅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張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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