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重訴,931,2018030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媚銣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儼鋒
以上當事人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931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即系爭房屋起訴時之價額00000000元+租金320000元=00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048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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