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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934號
原 告 效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冠群
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律師
被 告 呂天元
丁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4年度重附民字第88號),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呂天元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伍萬壹仟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呂天元及丁美華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呂天元負擔百分之七十二,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億0,968萬3,6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附民卷第5頁),嗣於本院審理期間,減縮聲明為被告呂天元應給付原告2,425萬1千元、被告呂天元、丁美華(下逕稱姓名,並合稱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25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39頁)。
原告前開聲明之變更,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呂天元自民國87年9月19日起至103年12月27日止,擔任原告公司董事長,負責經營管理原告公司事務,且於原告公司會計領款或開立支票時,負責審核並蓋用印鑑章,為從事業務之人,丁美華為呂天元之妻。
惟被告竟為下列行為:㈠呂天元、丁美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呂天元基於業務侵占之概括犯意,並於95年1月9日,與丁美華共同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聯絡,連續於如附表一「提款日期」欄所示時間,指示不知情之原告公司會計蔡錦燕,自原告公司之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二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下稱甲帳戶)提領如附表一「提款金額」欄所示款項後,將所提領款項中如附表一「侵占金額」欄所示金額存入或匯入如附表一「存入或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而將上開款項侵占入己(丁美華僅就附表一編號1-2「侵占金額」欄所示200萬元部分為共同侵占),則呂天元合計侵占715萬2千元,並與丁美華共同侵占200萬元。
(「原告公司總分類帳或轉帳傳票之記載摘要名義」、「存入或匯入日期」、「侵占金額」、「存入或匯入帳戶」、「備註」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㈡呂天元、丁美華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呂天元各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並於如附表二編號6、9、12所示部分,各與丁美華共同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二「提款日期」欄所示時間,指示不知情之原告公司會計,各自原告公司之甲帳戶提領如附表二「提款金額」欄所示款項後,各將所提領款項中如附表二「侵占金額」欄所示金額各存入或匯入如附表二「存入或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而將上開款項侵占入己,則呂天元合計侵占734萬4千元,並與丁美華共同侵占200萬元(「原告公司總分類帳或轉帳傳票之記載摘要名義」、「存入或匯入日期」、「侵占金額」、「存入或匯入帳戶」、「備註」等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㈢呂天元、丁美華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呂天元各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並於如附表三編號1、2、7、8所示部分,各與丁美華共同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聯絡,指示不知情之原告公司會計開立如附表三「支票明細」欄所示原告公司之華南銀行二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下稱乙帳戶)之支票交由呂天元蓋用原告公司之印鑑章及負責人章(下稱大小章),再由呂天元、丁美華自行提示或交付他人提示,而於如附表三「兌現日期」欄所示時間獲付款,以此方式將乙帳戶內如附表三「付款金額即侵占金額」欄所示金額之款項,各侵占入己,則呂天元合計侵占388萬5千元,並與丁美華共同侵占505萬元(「原告公司總分類帳或轉帳傳票之記載摘要名義」、「兌現日期」、「付款金額即侵占金額」、「發票日期」、「票面金額」、「受款人」、「提示付款時之背書人」、「支票號碼」、「備註」等均詳如附表三所示)。
㈣呂天元、丁美華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呂天元各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並於如附表四編號8所示部分,與丁美華共同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四「提款日期」欄所示時間,指示不知情之原告公司會計,各自原告公司之永豐商業銀行重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下稱丙帳戶)提領如附表四「提款金額」欄所示款項後,各將所提領款項中如附表四「侵占金額」欄所示金額各存入或匯入如附表四「存入或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而將上開款項侵占入己,則呂天元合計侵占587萬元,並與丁美華共同侵占20萬元(「原告公司總分類帳或轉帳傳票之記載摘要名義」、「存入或匯入日期」、「侵占金額」、「存入或匯入帳戶」、「備註」等均詳如附表四所示)。
㈤依上計算結果,呂天元侵占原告公司款項合計2,425萬1千元,被告共同侵占原告公司款項合計為925萬元,則原告因被告上開侵占之侵權行為而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上開主張被告各自或共同侵占公司款項,使原告分別受有損害2,425萬1千元、925萬元,合計3,350萬1千元乙節,業經本院104年度自字第2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案)有罪,有系爭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100頁),並經本院調閱系爭刑案電子卷宗查核屬實,被告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上開主張,堪可憑採。
準此,被告前開侵占或共同侵占原告公司款項之不法行為,與原告所受3,350萬1千元之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主張被告應對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且呂天元應賠償其所受損害2,425萬1千元、被告應連帶賠償其所受損害925萬元,即為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呂天元應給付原告2,425萬1千元、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25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4年12月24日(起訴狀繕本於104年12月23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為憑,見附民卷第12、1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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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原告公司│提款日期 │提款金額 │存入或匯入日│存入或匯入金│侵占金額 │存入或匯入帳戶 │
│號│總分類帳│ │ │期 │額 │ │ │
│ │或轉帳傳│ │ │ │ │ │ │
│ │票之記載│ │ │ │ │ ├──────┬───┬────────┤
│ │摘要名義│ │ │ │ │ │銀行 │戶名 │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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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紅利分配│95年1月9日 │6,314,000元 │95年1月9日 │1,870,000元 │1,87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呂天元│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95年1月9日 │2,000,000元 │2,00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丁美華│000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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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記載 │95年1月16日 │4,782,000元 │95年1月16日 │4,782,000元 │4,782,000元 │台北國際商業│呂天元│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銀行重新分行│ │ │
├─┼────┼──────┼───────┼──────┼──────┼──────┼──────┼───┼────────┤
│3 │未記載 │95年6月1日 │1,000,000元 │95年6月1日 │500,000元 │500,000元 │台北國際商業│呂天元│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銀行重新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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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原告公司│提款日期 │提款金額 │存入或匯入日│存入或匯入金│侵占金額 │存入或匯入帳戶 │
│號│總分類帳│ │ │期 │額 │ │ │
│ │或轉帳傳│ │ │ │ │ │ │
│ │票之記載│ │ │ │ │ ├──────┬───┬────────┤
│ │摘要名義│ │ │ │ │ │銀行 │戶名 │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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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記載 │95年11月29日│2,300,000元 │95年11月29日│2,300,000元 │2,300,000元 │永豐銀行重新│呂天元│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分行 │ │ │
├─┼────┼──────┼───────┼──────┼──────┼──────┼──────┼───┼────────┤
│2 │未記載 │95年12月18日│200,000元 │95年12月18日│200,000元 │20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呂天元│000000000000號 │
├─┼────┼──────┼───────┼──────┼──────┼──────┼──────┼───┼────────┤
│3 │未記載 │96年2月15日 │200,000元 │96年2月15日 │200,000元 │20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呂天元│000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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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未記載 │96年5月2日 │1,600,000元 │96年5月2日 │1,500,000元 │1,500,000元 │永豐銀行重新│呂天元│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分行 │ │ │
├─┼────┼──────┼───────┼──────┼──────┼──────┼──────┼───┼────────┤
│5 │未記載 │96年5月10日 │1,660,000元 │96年5月10日 │1,660,000元 │1,66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呂天元│000000000000號 │
├─┼────┼──────┼───────┼──────┼──────┼──────┼──────┼───┼────────┤
│6 │未記載 │96年5月17日 │1,200,000元 │96年5月17日 │1,000,000元 │1,000,000元 │土地銀行蘆洲│丁美華│000000000000號 │
│ │ │ │ │ │ │ │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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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未記載 │96年8月20日 │435,000元 │96年8月20日 │435,000元 │435,000元 │永豐銀行重新│呂天元│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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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未記載 │97年1月10日 │387,000元 │97年1月10日 │387,000元 │387,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呂天元│000000000000號 │
├─┼────┼──────┼───────┼──────┼──────┼──────┼──────┼───┼────────┤
│9 │未記載 │97年6月2日 │200,000元 │97年6月2日 │200,000元 │200,000元 │土地銀行蘆洲│丁美華│000000000000號 │
│ │ │ │ │ │ │ │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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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未記載 │97年7月15日 │10,000元 │97年7月15日 │10,000元 │10,000元 │第一銀行大直│呂天元│00000000000號 │
│ │ │ │ │ │ │ │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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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未記載 │97年10月24日│592,000元 │97年10月24日│592,000元 │592,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呂天元│000000000000號 │
├─┼────┼──────┼───────┼──────┼──────┼──────┼──────┼───┼────────┤
│12│未記載 │98年7月30日 │800,000元 │98年7月30日 │1,000,000元 │800,000元 │富邦銀行蘆洲│丁美華│000000000000號 │
│ │ │ │ │ │ │ │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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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未記載 │99年9月9日 │220,000元 │99年9月9日 │60,000元 │60,000元 │第一銀行大直│呂天元│00000000000號 │
│ │ │ │ │ │ │ │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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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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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原告公司總│兌現日期 │付款金額即侵占│支票明細 │
│號│分類帳或轉│ │金額 ├──────┬──────┬─────┬──────┬────────┤
│ │帳傳票之記│ │ │發票日期 │票面金額 │受款人 │提示付款時之│支票號碼 │
│ │載摘要名義│ │ │ │ │ │背書人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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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記載 │96年1月2日 │250,000元 │95年12月31日│250,000元 │未記載 │丁美華 │UC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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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盈餘分配呂│96年1月16日 │2,000,000元 │96年1月15日 │2,000,000元 │未記載 │丁美華 │FC0000000號 │
│ │天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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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老闆借票 │96年2月15日 │78,000元 │96年2月13日 │78,000元 │未記載 │張永義 │FC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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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老闆借票 │96年3月6日 │100,000元 │96年3月2日 │100,000元 │未記載 │呂天元 │FC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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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未記載 │96年4月20日 │150,000元 │96年4月18日 │150,000元 │未記載 │張永義 │FC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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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未記載 │96年7月9日 │360,000元 │96年6月29日 │360,000元 │南山人壽保│未記載 │XC0000000號 │
│ │ │ │ │ │ │險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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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呂天元盈餘│96年7月31日 │2,000,000元 │96年7月31日 │2,000,000元 │未記載 │丁美華 │XC0000000號 │
│ │分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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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盈餘分配呂│96年8月31日 │800,000元 │96年8月31日 │800,000元 │未記載 │丁美華 │XC0000000號 │
│ │天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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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老闆借票 │96年12月17日│70,000元 │96年12月15日│70,000元 │台灣戴姆勒│未記載 │XC0000000號 │
│ │ │ │ │ │ │克萊斯勒資│ │ │
│ │ │ │ │ │ │融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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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借票 │97年1月15日 │70,000元 │97年1月15日 │70,000元 │同上 │未記載 │XC0000000號 │
├─┼─────┼──────┼───────┼──────┼──────┼─────┼──────┼────────┤
│11│借票 │97年2月15日 │70,000元 │97年2月15日 │70,000元 │同上 │未記載 │XC0000000號 │
├─┼─────┼──────┼───────┼──────┼──────┼─────┼──────┼────────┤
│12│借票 │97年3月17日 │70,000元 │97年3月15日 │70,000元 │同上 │未記載 │XC0000000號 │
├─┼─────┼──────┼───────┼──────┼──────┼─────┼──────┼────────┤
│13│借票 │97年4月15日 │70,000元 │97年4月15日 │70,000元 │同上 │未記載 │XC0000000號 │
├─┼─────┼──────┼───────┼──────┼──────┼─────┼──────┼────────┤
│14│借票 │97年5月15日 │70,000元 │97年5月15日 │70,000元 │同上 │未記載 │XC0000000號 │
├─┼─────┼──────┼───────┼──────┼──────┼─────┼──────┼────────┤
│15│借票 │97年5月20日 │500,000元 │97年5月14日 │500,000元 │南山人壽保│未記載 │XC0000000號 │
│ │ │ │ │ │ │險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16│借票 │97年6月16日 │70,000元 │97年6月15日 │70,000元 │台灣戴姆勒│未記載 │XC0000000號 │
│ │ │ │ │ │ │克萊斯勒資│ │ │
│ │ │ │ │ │ │融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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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借票 │97年7月15日 │70,000元 │97年7月15日 │70,000元 │同上 │未記載 │XC0000000號 │
├─┼─────┼──────┼───────┼──────┼──────┼─────┼──────┼────────┤
│18│借票 │97年8月15日 │70,000元 │97年8月15日 │70,000元 │同上 │未記載 │XC0000000號 │
├─┼─────┼──────┼───────┼──────┼──────┼─────┼──────┼────────┤
│19│借票 │97年9月15日 │70,000元 │97年9月15日 │70,000元 │同上 │未記載 │XC0000000號 │
├─┼─────┼──────┼───────┼──────┼──────┼─────┼──────┼────────┤
│20│借票 │97年10月15日│70,000元 │97年10月15日│70,000元 │同上 │未記載 │XC0000000號 │
├─┼─────┼──────┼───────┼──────┼──────┼─────┼──────┼────────┤
│21│借票 │97年11月17日│70,000元 │97年11月15日│70,000元 │同上 │未記載 │XC0000000號 │
├─┼─────┼──────┼───────┼──────┼──────┼─────┼──────┼────────┤
│22│借票 │97年12月15日│70,000元 │97年12月15日│70,000元 │同上 │未記載 │XC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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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借票 │98年1月15日 │70,000元 │98年1月15日 │70,000元 │同上 │未記載 │XC0000000號 │
├─┼─────┼──────┼───────┼──────┼──────┼─────┼──────┼────────┤
│24│借票 │98年2月16日 │70,000元 │98年2月15日 │70,000元 │同上 │未記載 │XC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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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借票 │98年3月16日 │70,000元 │98年3月15日 │70,000元 │同上 │未記載 │XC0000000號 │
├─┼─────┼──────┼───────┼──────┼──────┼─────┼──────┼────────┤
│26│未記載 │98年4月15日 │70,000元 │98年4月15日 │70,000元 │同上 │未記載 │XC0000000號 │
├─┼─────┼──────┼───────┼──────┼──────┼─────┼──────┼────────┤
│27│未記載 │98年4月21日 │210,000元 │98年4月20日 │210,000元 │未記載 │張永義 │AD0000000號 │
├─┼─────┼──────┼───────┼──────┼──────┼─────┼──────┼────────┤
│28│借票 │98年5月15日 │70,000元 │98年5月15日 │70,000元 │台灣戴姆勒│未記載 │XC0000000號 │
│ │ │ │ │ │ │克萊斯勒資│ │ │
│ │ │ │ │ │ │融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29│借票 │98年6月15日 │70,000元 │98年6月15日 │70,000元 │同上 │未記載 │XC0000000號 │
├─┼─────┼──────┼───────┼──────┼──────┼─────┼──────┼────────┤
│30│借票 │98年7月15日 │70,000元 │98年7月15日 │70,000元 │同上 │未記載 │XC0000000號 │
├─┼─────┼──────┼───────┼──────┼──────┼─────┼──────┼────────┤
│31│借票 │98年8月17日 │70,000元 │98年8月15日 │70,000元 │同上 │未記載 │XC0000000號 │
├─┼─────┼──────┼───────┼──────┼──────┼─────┼──────┼────────┤
│32│借票 │98年9月15日 │70,000元 │98年9月15日 │70,000元 │同上 │未記載 │XC0000000號 │
├─┼─────┼──────┼───────┼──────┼──────┼─────┼──────┼────────┤
│33│借票 │98年10月15日│70,000元 │98年10月15日│70,000元 │同上 │未記載 │XC0000000號 │
├─┼─────┼──────┼───────┼──────┼──────┼─────┼──────┼────────┤
│34│借票 │98年11月16日│70,000元 │98年11月15日│70,000元 │同上 │未記載 │XC0000000號 │
├─┼─────┼──────┼───────┼──────┼──────┼─────┼──────┼────────┤
│35│借票 │98年12月15日│70,000元 │98年12月15日│70,000元 │同上 │未記載 │XC0000000號 │
├─┼─────┼──────┼───────┼──────┼──────┼─────┼──────┼────────┤
│36│借票 │99年1月15日 │70,000元 │99年1月15日 │70,000元 │同上 │未記載 │XC0000000號 │
├─┼─────┼──────┼───────┼──────┼──────┼─────┼──────┼────────┤
│37│借票 │99年2月22日 │70,000元 │99年2月15日 │70,000元 │同上 │未記載 │XC0000000號 │
├─┼─────┼──────┼───────┼──────┼──────┼─────┼──────┼────────┤
│38│借票 │99年3月15日 │70,000元 │99年3月15日 │70,000元 │同上 │未記載 │XC0000000號 │
├─┼─────┼──────┼───────┼──────┼──────┼─────┼──────┼────────┤
│39│借票 │99年4月15日 │70,000元 │99年4月15日 │70,000元 │同上 │未記載 │XC0000000號 │
├─┼─────┼──────┼───────┼──────┼──────┼─────┼──────┼────────┤
│40│借票 │99年5月17日 │70,000元 │99年5月15日 │70,000元 │同上 │未記載 │XC0000000號 │
├─┼─────┼──────┼───────┼──────┼──────┼─────┼──────┼────────┤
│41│神桌大陸用│99年5月17日 │185,000元 │99年5月15日 │185,000元 │未記載 │林麗玲 │DD0000000號 │
├─┼─────┼──────┼───────┼──────┼──────┼─────┼──────┼────────┤
│42│茶葉大陸用│99年7月16日 │42,000元 │99年7月15日 │42,000元 │未記載 │張永義 │DD0000000號 │
├─┼─────┼──────┼───────┼──────┼──────┼─────┼──────┼────────┤
│43│未記載 │99年11月12日│80,000元 │99年11月10日│80,000元 │未記載 │張永義林柏洲│ED0000000號 │
├─┼─────┼──────┼───────┼──────┼──────┼─────┼──────┼────────┤
│44│未記載 │100年4月25日│80,000元 │100年4月25日│80,000元 │未記載 │張永義 │ED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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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
│編│原告公司│提款日期 │提款金額 │存入或匯入日期│存入或匯入金│侵占金額 │存入或匯入帳戶 │
│號│總分類帳│ │ │ │額 │ ├─────┬───┬────────┤
│ │或轉帳傳│ │ │ │ │ │銀行 │戶名 │帳號 │
│ │票之記載│ │ │ │ │ │ │ │ │
│ │摘要名義│ │ │ │ │ │ │ │ │
├─┼────┼──────┼──────┼───────┼──────┼──────┼─────┼───┼────────┤
│1 │未記載 │96年1月25日 │280,000元 │96年1月25日 │250,000元 │250,000元 │永豐銀行重│呂天元│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新分行 │ │ │
├─┼────┼──────┼──────┼───────┼──────┼──────┼─────┼───┼────────┤
│2 │未記載 │96年3月7日 │100,000元 │96年3月7日 │100,000元 │100,000元 │永豐銀行重│呂天元│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新分行 │ │ │
├─┼────┼──────┼──────┼───────┼──────┼──────┼─────┼───┼────────┤
│3 │未記載 │96年4月25日 │430,000元 │96年4月25日 │400,000元 │400,000元 │永豐銀行重│呂天元│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新分行 │ │ │
├─┼────┼──────┼──────┼───────┼──────┼──────┼─────┼───┼────────┤
│4 │未記載 │96年6月25日 │340,000元 │96年6月25日 │340,000元 │340,000元 │永豐銀行重│呂天元│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新分行 │ │ │
├─┼────┼──────┼──────┼───────┼──────┼──────┼─────┼───┼────────┤
│5 │未記載 │96年7月6日 │500,000元 │96年7月6日 │200,000元 │200,000元 │永豐銀行重│呂天元│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新分行 │ │ │
├─┼────┼──────┼──────┼───────┼──────┼──────┼─────┼───┼────────┤
│6 │未記載 │96年8月20日 │300,000元 │96年8月20日 │300,000元 │300,000元 │永豐銀行重│呂天元│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新分行 │ │ │
├─┼────┼──────┼──────┼───────┼──────┼──────┼─────┼───┼────────┤
│7 │未記載 │96年9月28日 │250,000元 │96年9月28日 │400,000元 │250,000 元 │永豐銀行重│呂天元│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新分行 │ │ │
├─┼────┼──────┼──────┼───────┼──────┼──────┼─────┼───┼────────┤
│8 │未記載 │96年12月5日 │210,000元 │96年12月5日 │200,000元 │200,000元 │華南銀行西│丁美華│000000000000號 │
│ │ │ │ │ │ │ │三重分行 │ │ │
├─┼────┼──────┼──────┼───────┼──────┼──────┼─────┼───┼────────┤
│9 │未記載 │98年5月15日 │1,000,000元 │98年5月15日 │1,000,000元 │1,000,000元 │永豐銀行重│呂天元│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新分行 │ │ │
├─┼────┼──────┼──────┼───────┼──────┼──────┼─────┼───┼────────┤
│10│未記載 │100年4月1日 │2,600,000元 │100年4月1日 │2,600,000元 │2,530,000元 │彰化銀行士│益德汽│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林分行 │車股份│ │
│ │ │ │ │ │ │ │ │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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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未記載 │101年5月11日│500,000元 │101年5月11日 │500,000元 │500,000元 │永豐銀行重│呂天元│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新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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