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重訴,958,2019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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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58號
上 訴 人 謝耀東
謝進輝
郭默如
被 上訴人 鄭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 萬1,9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0,0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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