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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72號
上 訴 人 黃莉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禹均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97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90,3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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