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重訴,993,20180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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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93號
上 訴 人 李炳煌
即 原 告 李淑玲
李淑芳
李信葦
被 上訴人 李秋儒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李炳煌、李淑玲、李淑芳、李信葦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李炳煌、李淑玲、李信葦皆於107年5月3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該裁定正本亦於107年6月1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李淑芳,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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