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重訴更一,9,20180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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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9號
上 訴 人 鄭倉立
鄭文建
被 上 訴人 陳彩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7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0900元,該裁定已於107 年2 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其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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