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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12號
上 訴 人 羅志偉
上 訴 人 邱建嘉
上 訴 人 黃素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恩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任一、或部分、或全部上訴人繳納一次上訴裁判費即可,無庸每一上訴人各繳納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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