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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志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金素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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