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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3號
原 告 姚韋銘
陳明金
翟自勵
顏彰逸
張淑芬
鄭雅莉
吳怡蒨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
原 告 李茂實
游志平
簡坤源
被 告 張宏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張宏麒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1857號刑事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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