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安琪律師
被 告 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忠雄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複代理人 朱祐慧律師
被 告 高英昶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複代理人 嚴珮綺律師
被 告 詹世雄
林峻輝(原名:林家毅)
賴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邱欽廷」之記載,應更正為「邱欽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