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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吉蘭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賢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司催字第10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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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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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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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吉蘭特有限│華南商業銀│105年11月30日 │73,365元 │MD2798341 │ │
│ │公司 │行二重分行│ │ │ │ │
│ │吳賢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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