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裕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舜彥
代 理 人 劉櫻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司催字第10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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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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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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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聖泰貨運有│合作金庫商│106年1月5日 │17,870元 │CU3321164 │ │
│ │限公司 │業銀行東新│ │ │ │ │
│ │范段妹 │莊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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