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春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來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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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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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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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吉葳科技有│台灣中小企│105年11月5日│25,410元 │000000000 │ │
│ │限公司 林 │業銀行土城│ │ │ │ │
│ │青蕙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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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吉葳科技有│第一銀行鶯│105年12月5日│80,850元 │000000000 │ │
│ │限公司 林 │歌分行 │ │ │ │ │
│ │青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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