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林言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司催字第11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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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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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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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390344 4 │1 │1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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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390345 6 │1 │1 000│ │
├──┼──────────────┼──────────────┼───┼────┼───┤
│0003│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390346 8 │1 │1 000│ │
├──┼──────────────┼──────────────┼───┼────┼───┤
│0004│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86364 6 │1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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