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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漢源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崇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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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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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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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合輝企業股│彰化銀行思│105年11月30 │13,025元 │GN6408023 │ │
│ │份有限公司│源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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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游碧勳 │中和農會錦│105年12月31 │15,700元 │KX6125245 │ │
│ │ │和分部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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