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施邑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96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3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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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1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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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註│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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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許淞柏 │永豐商業銀│105 年10月12日│127,800 元│9461358 │ │
│ │ │行江子翠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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