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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富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雪嬌
代 理 人 邱俐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0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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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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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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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張圳田 │土城區農會│105年6月10日│13,000元 │FA3592288 │ │
│ │ │廣福分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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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顏秀蓮 │永豐商業銀│105年5月31日│1,110元 │0133358 │ │
│ │ │行新泰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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