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李德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1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31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弘基消防安全│中和地區農會│105年3月31日│ 1,155元 │ 0131215│ │
│ │設備有限公司│ │ │ │ │ │
│ │林平欽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