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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陳曼玲(即蔡 鋒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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