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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易而美家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美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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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2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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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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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合普工業股│第一商業銀│105年7月15日│19,457元 │GB0377608 │ │
│ │份有限公司│行長泰分行│ │ │ │ │
│ │莊國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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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李芝靜 │玉山商業銀│105年6月30日│12,600元 │AK4209724 │ │
│ │ │行新樹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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