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被繼承人林義士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代 理 人 黃偉政
複代理人 鄭文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繼承人林義士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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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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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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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86NX0041068 0 │ 1 │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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