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張仁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97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3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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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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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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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三喜水產有│玉山商業銀│105 年10月10日│ 73,528元 │ 9460606│ │
│ │限公司 │行雙和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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