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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鍵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2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5年11月23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939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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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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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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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淞實業有│台灣企銀化│105年12月10 │22,110元 │AE2447593 │ │
│ │限公司 柯 │成分行 │日 │ │ │ │
│ │桂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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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淞實業有│台灣企銀化│105年11月10 │44,590元 │AE2447592 │ │
│ │限公司 柯 │成分行 │日 │ │ │ │
│ │桂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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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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