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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豪得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06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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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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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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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豪得水電工│彰化銀行南│105年12月12 │10,000元 │BR3459357 │ │
│ │程有限公司│三重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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