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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丁海水(即孫俊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9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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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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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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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孫俊雄 │永豐商業銀│ 100年4月12日 │ 50,000元 │ AD9048552│ │
│ │ │行板新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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