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蕭芳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5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
│支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388 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任擎實業股│華南銀行五│105 年12月31│17,460元 │JD6386219 │ │
│ │份有限公司│股分行 │日 │ │ │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