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程顯君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胡延年
訴訟代理人 郭莉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8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7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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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4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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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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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2-NU0483308-6 │1 │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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